2007.4.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北市長馬英九涉及首長特別費案被北檢以詐領特別費起訴,馬堅稱特別費具私款性質,同時,法務部2006年底呈報行政院會有關首長特別費的法律諮詢意見,認定具「實質補貼」性質,被不少泛藍人士引用為支持馬清白的論據,但法務部昨晚(2007年4月19日)首度明確表示,首長特別費是公款,並非私款。
法務部這項法律見解,明顯支持北檢論點,多位法界人士指出,預料將對四月底召開檢察長會議研議特別費統一法律見解,具有「指標性」影響力,很可能也會對法院審理特別費案的馬英九官司,有相當程度的「殺傷力」。
法務部表示,2006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行政院院會提出「首長特別費」的法律諮商意見,已載明「數十餘年來,特別費固須使用於『公務所需』,惟認定屬於公務與否均較寬鬆,慣例上著重於因擔任首長身分而須支出於招待、餽贈、獎賞、處理公共關係等等的耗費。」已明確指出首長特別費是公款。
法務官員強調,朱楠常務次長前天上午(2007年4月17日)在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上,也進一步說明該法律諮商意見,但某媒體報導朱楠表示「首長特別費是私款」,與事實並不相符。
官員說,朱楠的說法,是強調「就半數可用『領據』領出的首長特別費,依過去數十餘年慣例,特別費的領取與支出並無明確或嚴格之規範,相關首長與辦理報支之行政人員對特別費之認知,亦多基於首長須作額外支出(財務上的特別犧牲)補貼,相關支出實質上難以截然劃分公私」,並未表示「首長特別費是私款」。
[註]:資料轉載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pr/20/today-p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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