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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老伯的天空下

有國民旅遊卡也算另類特別費,也需要單據報銷也是給私人使用。

注意國民旅遊卡申請持用者通常為台灣公務人員,使用目的都是為了方便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強制休假」後的旅遊花費補助,這項補助稱為「國民旅遊補助費」。每年持用相關國民旅遊卡及適用該補助制度的人員包含了全台灣政府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人數約48萬名,而消費金額與政府補助金額約每年新台幣76億元

這個也是實質補助

國民旅遊卡自推出以來多以購物取代旅遊消費。
發生多件涉及詐欺及偽造文書嫌疑的「合法圖利自己」的歪風
公務員盜刷國民旅遊卡,假消費、真領款

相關案例大家請查關鍵字就有一大堆。

馬英九的特支費就是假消費、真領款
不管是要領據部分是給誰,但是要發票報帳是因公使用才可報帳。
給特別費是給他方便他當隨便.往自己口袋一放。

現在我發現無罪判決對馬英九傷害是最大,因為明眼人都知道他的特支費使用根本就是假消費、真領款被抓之後趕快改說詞。捐贓款,這樣都可以搞出這一篇可笑判決書。

導致中間選民已經相信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國民黨利用黨國特權影響司法的案例以前發生過許多次。
絕大多數的人民已經覺得國民黨的黨國統治已經變成顛倒是非黑白的階段。反而是對人民的覺醒有正面的助益。
在藍綠對決時代, 中間選民關鍵的10% 才是大家要爭取的。
荒誕的無罪判決讓馬英九中間選民跑光光。 


舉例
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款每人每年1萬6千元

旅行社出面招攬生意,可以幫公務員「假消費.真刷卡」,到該旅行社刷卡,不必真的出外旅遊,即可領到補助金,由旅行社抽佣1成,刷卡的公務員可以當場拿到9成現金,並由旅行社提供刷卡簽帳單,回服務機關報帳。

以「假消費.真刷卡」領取強制休假補助款的公務員,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用家人買的書、胸罩、衛生棉的發票報特支費。算不算是詐欺罪? 
人事行政局對公務員涉及假消費非法領取休假補助費案相關行政責任於93年4月1日有通案性建議處理原則,分為二階段,如下:


一、司法判決未確定前:

  • 犯罪事證明確,向檢警調自首或服務機關自承犯行,且已將詐領金額繳回所屬機關或自動撤回申請而未得款,無犯罪前科,有悔改之意,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者。申誡二次
  • 犯罪事證明確,向檢警調自首或服務機關自承犯行,且已將詐領金額繳回所屬機關或自動撤回申請而未得款,有悔改之意,但五年內有犯罪前科,由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者。記過一次
  • 犯罪事證確實,仍飾詞辯駁無悔過之意,但情節輕微,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者。一次記一大過
  • 犯罪情節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二、司法判決確定後:

  •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免職
  •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並宣告緩刑者。免職
  •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同時宣告緩刑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 經判決拘役或罰金,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 經判決拘役或罰金,並同時宣告緩刑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 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惟已獲判無罪,除懲戒處分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完成審議結果外,原懲處處分由權責機關視實際情形審酌處理。

二、司法判決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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