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06.11.20 中國時報
林庭瑤/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馬英九把特別費剩餘款存入帳戶,引發剩餘款是否應繳回國庫的爭議。審計部官員指出,首長特別費屬於因公支出,依據預算法規定,如有剩餘款,就應轉入下個月的特別費,如年度結束後仍有剩餘款,必須繳還國庫,否則就涉有不法情事。
至於立委賴士葆指稱,首長特別費若有剩餘款可繼續使用,應多不退、少不補。審計部官員表示:「沒有這回事,年度剩餘款沒用完,就要繳庫。」
行政院在八十七年訂有「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用規定」規定,特別費的報支手續,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如有部分費用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可由正副首長以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特別費為限。
至於特別費剩餘款是否應繳回國庫,審計部官員指出,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特別費屬於因公支出,如還有剩餘款,應轉入下個月的特別費,到年度結束時還有剩餘款,就必須繳還國庫;如果年度剩餘款沒繳庫,就有涉及不法嫌疑。
官員指出,過去首長都以領現金或匯入帳戶等方式,用領據領回特別費半數,不必檢具憑證核銷,而馬英九因坦承剩餘款存在帳戶內,且列入財產申報資料,因此就出現剩餘款應否繳回國庫的爭議。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