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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案例◎
民政部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案例彙編

http://66.102.7.104/search?q=cache:C0vQ2I0bpb0J:www.ocac.gov.tw/download.asp%3Ftag%3DP%26file%3DDownFile/File_2243.doc%26no%3D2243+%E5%8F%B0%E5%8C%97%E5%B8%82+%E8%B2%AA%E6%B1%A1%E7%BD%AA%E6%A1%88%E4%BE%8B&hl=en&gl=us&ct=clnk&cd=4&lr=lang_zh-TW

顧名思義是臺北市政府彙編的貪污罪案例
大約有八十多個案例
用來教化訓示公務人員的教材
概略瀏覽一遍
大多數的案例
都屬基層公務人員的的小貪小弊

有一案例讀來令人不勝晞噓
涉案人是臺政府捷運工程局某室副主任
因涉嫌拿不實發票
浮報便餐費被移送法辦
依違反刑法二一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印文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此案例因涉案人自殺身亡而結案

為了1萬250元的發票,
大好前途毀了

為什麼要自殺?
是冤案嗎?
以死明志?

◎貪污罪案例◎

交通部門-臺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主任浮報便餐費,餐廳開立不實收據


案情摘要:
該局○○室副主任陳○○於87年10月間帶隊至桃園縣立體育館參加桃園縣政府所舉辦之「中華民國第19屆全國地政盃活動競賽」,比賽後持桃園縣之「○○菜館」發票便餐費用計1萬250元,向該局會計室辦理核銷作業,惟陳○○當日午餐費用實為600元,卻要求該餐廳櫃台開立不實發票以補貼營業稅差額以取得該不實發票,獲該局政風室查獲。


偵辦情形:
經該局政風室將查證結果陳報政風處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處。
市調處於88年6月間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地檢署偵查終結於89年2月依違反刑法二一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印文罪、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89年2月間陳員自殺身亡結案。

弊端癥結:
一、陳員於對外參加地政盃活動競賽時,涉嫌要求餐廳開立不實超額之發票,並於報銷憑証上親自核章向該局會計室辦理核銷,利用機會浮報餐費,侵吞公款情事。

二、由於有少部分同仁觀念偏差、法律知識淡薄、或心存僥倖、或貪圖小便宜等心理因素,方導致弊端發生。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確實審核差旅餐費之報銷:結合該局內部控制機制,會同該局會計室針對差旅餐費等作業有無依規定辦理。

二、加強法紀觀念之宣導:定期敦聘專家、學者專題演講,以加強員工知法守法之工作理念,增進同仁法紀素養。

三、貫徹主管責任:各單位同仁發生貪瀆不法案件,凡涉案人之主管監督考核不週,責任明確者,即檢討其行政責任。 

馬市長真是嚴以律屬下
寬以待己




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油票入袋
壹、案情摘要
史○○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區清潔隊技工,擔任水車駕駛工作,該局不定時核發蓋有該局專用之每張面額新臺幣50元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票,供其保管並作為水車所附加壓馬達加油使用。91年初至92年4月間,史員連續將所保管油票予以侵占入己,並多次前往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合計侵占新臺幣5,250元之油票。

貳、偵辦情形:
一、案經該局政風室會同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調查,史○○涉案事實明確且坦承犯行,於93年4月協助安排主動至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理自首。
二、臺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提起公訴。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以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用財物罪為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


四、該局並依規定將史○○予以解僱處分。
          

好一個89年6月通過「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明定與宣示本府公務人員

應拒絕參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活動

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
富邦銀行與馬英九職務難道沒有利害關係???
請問馬英九多次赴富邦招待所吃魚翅宴
不是堂而皇之違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嗎?



貪污罪案例
警政衛生部門-臺北市立陽明醫院
廠商招待莫輕忽,互動分際要留意
壹、案情摘要:
該院秘書室工務股張○○負責該院工程採購之規劃、設計、審核、驗收、保管等業務,於87年間辦理該院「空調機器設備採購」案,該採購案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於88年4月間完工,同年5月間完成驗收。該採購之廠商未依約將舊12吋及6吋冷卻水管拆除及運棄、舊12吋冷卻水管300公尺未更換為新水管、屋頂12吋冷卻水管舊支援架未拆除及運棄等,張員涉嫌接受承商飲宴招待,未按圖施工監工不實,圖利承商。
貳、偵辦情形:
該院政風室於89年5月接獲檢舉,旋即以線索陳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案經臺北市調查處依據市府政風處之調查函送文查證後,將張員涉嫌圖利案以同年10月函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偵查終結於91年12月為不起訴處分。

張員行政責任部分,經該院於92年3月核予申誡1次。

參、弊端癥結:
張員於88年7、8月間兩度接受該廠商人員宴請之行為,當時係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務接受招待辦法等相關規定,其法紀觀念薄弱致發生該案弊端。(註:本府於89年6月通過「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更加明定與宣示本府公務人員應拒絕參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活動。)


肆、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對於員工因與廠商等接觸頻繁,容易接受邀宴、餽贈,甚至相互勾結圖利,引發貪瀆不法情事,加強「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宣導。
二、已加強執行工程採購業務稽核:會同會計等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施工情形,要求監工按時填報監工日報及檢送相關工程品質及材料試驗報告,應於施工過程中切實監督承商履行合約按圖施工並照相存證,且確實依規定辦理驗收,以防杜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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